工 作 职 责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切实保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市局《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我局各级领导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联系我局实际情况,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确定的内容,其他党组成员与局长、各科(室)所与党组成员签定廉政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局面。
  (三)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必须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建立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地税建设的重要内容,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四)成立以党组书记为组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 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我局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人教科负责责任制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一)局党组对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党组书记对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其他党组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各党组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及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科(室)所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所属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局党组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根据所分管的部门和工作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联系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组织实施,发现违纪违规苗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
  2、结合税务检查和行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坚决治理腐败。
  3、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4、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带领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格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认真开展行政监察工作。
  (三)各科(室)所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根据所分管部门工作及人员,履行和承担以下义务和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和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要求,联系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2、保证本部门人员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坚决制止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确保政令畅通。
  3、研究、布置、检查和总结工作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每季研究一次。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并及时向领导上报。
  4、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坚持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办事,严格把关,对本部门人员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
  5、按照要求,并结合本部门实际,做好廉洁自律、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自查自纠工作。

第三章 责任考核
  (一)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1、局党风廉政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各科(室)所及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由人教科负责。考核的结果要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正,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3、考核工作结束后,及时写出考核报告,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批,并向被考核干部反馈结果,最后将考核结果计入廉政档案。
  (二)按照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部署,人教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所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各科(室)所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要结合工作性质定期进行分析和自查,并按照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积极、认真地配合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一)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领导班子内部或直接管辖范围内,出现严重不正之风或腐败现象,引起群众不满或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实行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
  1、违反责任制规定,情节轻微的,人教科视情节轻重,给予告诫谈话、警告、调离岗位的处理。
  2、需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的,经局党组批准,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3、需责令辞职或作出免职处理的,由人教科具体负责,并报局党组和市局有关部门审批和备案。
  4、情节严重,需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人教科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5、需要追究集体责任的,由考察小组提出意见,经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则
  (一) 本制度由人教科负责解释。
  (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