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办法]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凡是检举涉税违法行为的举报案件, 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完毕并核实具名举报人身份后,均可酌情给予奖励。而对指使或参与涉税违法行为,事后因各种原因进行举报的人,不给予奖励。对于举报人的奖励,税务机关一般根据具体案情,举报人为税务机关提供的线索、证据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的作用,以及举报人对税务机关检查案件的配合程度等,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5%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10%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举报案件查处结案、查补税款执行入库后,才能对举报人兑现奖励。由查办案件的税务机关负责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并办理领取奖金的有关手续。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